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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整形7天上岗,近乎失控的“繁衍”模式

作者:综合 2019-07-15 16:13

这样的微整形速成班存在什么问题,会给医美行业带来什么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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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已至,微整形生意又火起来了。新京报记者卧底微整形“7天速成班”,暗访细节让人瞠目结舌——仅两小时讲述完面部多个部位注射方法,实操间“惊叫连连”,开课首日就让学员互相扎针练习。

据中国数据研究中心、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合规执业者大约17000名,而非法执业者数量超过150000名。但据媒体调查发现,执业者多为这种医美速成培训而来,这些机构大多没有培训资质,简单速成。而培训后的学员,私下行医,成为隐秘的“整形医生”,执掌着中国医美的“地下黑针”。

这样的微整形速成班存在什么问题,会给医美行业带来什么隐患?看看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分析。

整形医生不能速成

王中杰 空军总医院激光整容中心副主任医师 

整形医生不能速成,无资质从业属非法行医。按照相关规定,微整形操作者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持有医疗执业资格证。在国内进行医疗美容培训的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执业证明,同时在卫生部门备案,否则就是违法的。私自从事微整形的非专业医师,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类不正规的培训学习后开始从业的。

培训机构让学员互扎是违法的

陈芳华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整形培训市场之所以乱象丛生,就在于对这类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卫生、工商、教育主管部门不能联合执法,反而互相推诿。综合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是主要负责机关,涉及教育培训、医疗诊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如果这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则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微整形培训市场的监管工作。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并且,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知,某些微整形培训机构超服务范围,在没有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培训机构内,让学员使用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玻尿酸、肉毒素针相互注射的行为是违法的。对这些机构无照经营和超服务范围经营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面部非常复杂 需专业医生操刀

罗盛康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

面部注射看似简单方便,但其实对注射医生有着严格的专业要求,必须熟悉掌握面部解剖知识,且拥有经验丰富。面部注射玻尿酸或者自体脂肪有几个危险区域:一个是眉间,一个是鼻根部和鼻基部,还有一个是太阳穴。这些区域都有知名的血管与眼动脉或颅内血管相连,一旦注射物不小心进入这些大血管引发栓塞,就容易发生皮肤坏死、失明、脑栓塞甚至死亡事故。

仅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去年一年就收治了数例因为玻尿酸和脂肪注射失败而就诊的患者,其中皮肤坏死的接近60例,眼睛失明的11例,脑瘫的3例。这些微整形失败的患者99%都来自这些“三非”(非正规医疗机构、非正规医生、非正规产品)机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培训机构需承担刑事责任

肖菊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整形属于侵入性治疗方式,为医疗美容的范围。从事微整形的机构需要取得医疗美容资质,从事操作的人员也应取得相应医疗执业资格。而培训的学员如果速成,显然不具有资质。 

培训过程中,学员互相练习,并非无菌操作,针对危险部位也没有防护措施,很有可能给学员人身造成损害,例如感染、神经受损等。此损害后果应由操作的学员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培训机构或者培训老师也应承担共同责任。而对于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不合规的产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培训机构有教唆行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 编辑: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