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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者杨立新谈人格权独立成编:要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

作者:余思毅 2020-05-27 11:10

杨立新认为,相对于此前大陆法系“重物轻人”,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是中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其背后是受到人本思潮的影响。

经过数十年酝酿、五年编纂,中国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终于进入到正式出台前的最后一个环节。

5月22日,有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与现有法律不同,民法典共有七编、1260条,除总则外,包含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涉及一个公民从“出生”到“坟墓”的各式规范。其中,民法典草案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

“相对于过去大陆法系‘重物轻人’,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是中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其背后是受到人本思潮的影响。”5月25日,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接受时代财经专访时表示。

杨立新是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继承编草案”起草小组的负责人,“侵权责任编”最主要的理论贡献者,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倡议者。

杨立新向时代财经解释其倡导把人格权相关条例独立成编的原因。他认为能有一个比较宽敞的场合去规定人格权,可以把人格权规定得更好,写更多的条文。

“要是放到总则去写,大概不会超过10条,现在独立成编写了50多条,给人民争取权利,能多写一条是一条。” 

微信图片_20200526174744.jpg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

对信息时代侵权频发的回应

要加强人格权保护,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人格权”。

据民法典草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身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情形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了严重威胁和侵害。民法典草案中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全面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面临的各种挑战。

因为有法可依,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范围更广,执法力度会加大。

杨立新介绍,过去关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网络安全法》里有一些规定,但没有现在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得这么详细。民法典会给法院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行为,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一定会受理,但现在民法典规定,这是侵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人格权在现实中并非静态的存在,某些情况下会有利益纠葛的衍生。

以肖像权为例,当下AI换脸颇为流行,杨立新结合民法典草案解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声音等拼接合成虚假内容,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没有经过人家同意就给换脸的,现在已经明确规定是侵权行为了。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则,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直接找换脸的那个人就行了,要找不着那个人的话就找平台了。”

大数据背景下,人格权写进法律,保障人们的隐私不被侵害,但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是不是可能涉及侵权呢?

杨立新介绍,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他还补充道,“虽然《民法典》没有写公众人物,但是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跟普通人不同。公众人物由于被大家所关注,涉及公众的知情权。公众要了解你的隐私,这原则上不能构成侵权。比如说‘狗仔队’去偷拍明星,并没有多少明星去追究‘狗仔队’的责任,因为‘狗仔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杨立新还举例称,上世纪80年代末,一男子在北京动物园附近的马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人把他翻过栏杆的情形拍了照片登到报纸上,他要告拍照的人侵权,后来法院判决不侵权。“过去民法典草案尚未公布时,就有对监督情形下使用肖像权等有相关规定,人格权的保护与新闻监督不冲突。”

人格权背后是人本思潮的影响

在这数十年酝酿、五年多的编纂过程中,学界关于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究竟是作为单独一编,还是放到总则的“自然人”部分或者放到《侵权责任法》中争论颇多。

杨立新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是建议将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坚定倡导者。

而之所以人格权法能争取到较大的讨论空间与立法空间,与时代观念的发展关系密切。

杨立新称,“过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对人格权的重视发展得越来越快,每一个人生活得越来越有尊严。我们集中写‘人格权编’,在21世纪的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人格权,就是要把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放到最重要的位置。”

有评论认为,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的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杨立新对此颇为认同。

“我们现在把它单独规定一编,里面是50个条文,在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这体现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特点。相对于此前大陆法系‘重物轻人’,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是中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其背后是受到人本思潮的影响。”

从历史上说,民法典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的关系,而人身关系主要是解决亲属之间的关系,如婚姻家庭,对人格权一直不太重视。

从制定时间上看,1804年,法国民法典出现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阶段,但没有人格权;到了1888年,德国民法典出现在工业文明走向成熟的阶段,一共规定了六大领域权,人格权在侵权法中。

到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新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姓名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问题。德国战败以后,西德的《基本法》首先写入人格尊严,然后德国《民法典》在人格尊严方面进一步扩展。

杨立新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了严重践踏人格权的事情,二战结束以后,世界思潮更为强调人格尊严,于是民法典就有了方向性的改变——强调对人的尊重,对人格权的保护。而我们的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延续对人格尊重的思路。”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 编辑: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