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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今日宣判 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首次获司法机关认可

作者:黎文婷 2019-07-18 16:50

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原告未能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

时代财经 7月18日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QQ截图20190718161109.png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次庭审法院确认了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本案件纠纷源于5年前的一次交易。2013年5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向“FXBTC”网站的运营者(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2.69个比特币,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当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足。

原告称其为购买比特币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9920元,但该款项的直接收取方为案外人黄某经营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仅凭店铺单方描述并不足以认定其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官方”充值店铺,更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主体的同一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当注重防控金融风险,理性投资;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应当注意审查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留存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在需要维权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这一案件的宣判结果,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此次司法机关在判决当中的认定,对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非凡的意义。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 编辑: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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