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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的逻辑真是强人所难
近日,《厦门日报》一则“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的报道在网上引起热议。报道称,福建省漳浦县蓝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出门追捕,途中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真是一则令人胆战心惊的消息。
细看这条新闻,蓝某在追捕的途中没有过激的行为,也没有在制服小偷之后继续施加暴力,是个再正常不过的抓贼过程。如果检方以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进而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仅在法理上有待商榷,情理上也说不过去。
在那样慌乱的情况下,谁能要求被害者思前顾后,小心衡量一下雨天追赶的风险度。遇到小偷逃跑就去追,不正是一个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吗?哪管外边下不下雨,就是暴风雪来临也会追出门啊。
司法机构要求被害者考虑雨天风险性的逻辑也是让人笑掉大牙,难道以后碰上小偷,下雨了就不能去追了吗?如果真是这样,下雨天不就成了小偷的免死金牌吗,以后小偷就专门挑下雨天出来作案?
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实践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蓝某的行为是公权救济来不及的时候,自我防卫,其目的在于制止、挽救损失。如果他因此被判刑,一个可能的结果是:以后再有盗窃行为发生,不仅被盗者不敢展开抓捕行动,旁观者也会有所顾忌。而后者,正是我们所颂扬的见义勇为。
当下的社会,道德沦丧,诚信崩塌,物质主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肆虐横行。如果罪恶发生时所有人都做鸵鸟,假装睡着,损害的又会是谁的利益呢?
我们不知道漳浦县检察院的起诉决定是否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但这则新闻在网络上所造成的负面舆论影响,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有网友就说:以后遇到小偷不仅不能抓了,还要目送他离去,甚至要善意地提醒一句“天黑路滑,小心摔倒,下次再来”。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道德戒律无法约束一个人作恶的动机时,法律就派上用场。它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惩恶,而不是去“惩善”。正当防卫的门槛最好不要设置得过高,这样不仅会制约公民自我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会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司法部门不仅仅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施行法律,还应该兼顾社会公序良俗,引导社会风气向良好健康的方向发展。